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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展开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把修订草案印发给中央有关单位,印发给地方人大,印发给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高等院校等去征求意见;借助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跟法律委员会还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前往海南、福建、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并且针对修订草案里的重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切磋意见,一同展开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的时候召开会议,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一条目的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此次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会议,再度进行了审议。现将渔业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还有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这里生产安全事故存在时常发生的情形,进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建议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其次在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给出建议增加规定,即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构建起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管理,以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地方声称,社会公众表明,一些渔民因渔业资源衰退这一因素,受船舶规范治理这一情况影响,再加禁渔政策实施这个缘故从而退出捕捞业,这种情形下需要政府在就业方面进行帮扶,还要在社会保障等领域予以帮忙。之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展开研究,给出建议,要增加规定,规定内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并且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还要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四、部分常委会人员、一些地方以及社会公众表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紧密相关,提议强化整个流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思考,提议跟相关法律进行对接,使规定更加完备:开展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为,要遵循本法以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准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存在部分部门以及地方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乃是制造渔业船舶、开展捕捞作业的关键条件,同时还是渔业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提议规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制度,用以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捕捞业朝着健康且有序的方向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给出建议增添规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能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随船进行转让。
五、有的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借助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等形式零星获取水产品,这是人民群众所喜爱乐见的休闲方式,建议明确上述情形不属于捕捞作业,与此同时严格规范垂钓活动,避免借娱乐之名破坏渔业资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个人凭借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取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无需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及相应法律责任。
六、有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不少专家学者以及众多社会公众提出,渔港乃是渔业发展里极为重要的枢纽基地,于保障生产、防灾减灾等层面有着关键作用,提议强化渔港建设,充分施展渔港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讨,提议增添规定:渔港所有者、经营者理应强化渔港建设与维护,遵循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事宜,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渔业法全文,有的部门提出了,有的地方提出了,有的社会公众也提出了,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对渔业资源保护影响较大,它还对渔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所以需要做好前期论证评估,要合理确定禁渔范围,要合理确定禁渔期限,要合理确定作业类型,以此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依据渔业资源状况 ,按照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 ,鉴于重点水生生物物种 ,考虑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 ,科学论证 ,设立禁渔区 ,公布禁渔区 ,设立禁渔期 ,公布禁渔期 ,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 ,明确起止时间 ,明确禁止作业类型等 ,并加强宣传教育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关于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其对渔具准用目录制度作出了规定。部分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该渔具准用目录制度乃是对现行禁用目录制度的重大调整,“非准用即禁用”这种管理方式对渔业生产有着较大影响,并且还涉及与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衔接问题,因而建议统筹进行考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一番研究,提出将其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来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所规定的渔具去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以及禁用渔具目录,还有最小网目尺寸,以及推荐渔具目录,是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并且会及时调整。
九、有常委委员提出建议,部门、地方还有社会公众也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需严格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强化处罚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提出完善相关规定的建议,其一,没收船舶适用情形要严格规范,设定没收船舶行政处罚要审慎;其二,相关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要明确,不以渔获物价值作为罚款计算基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依照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议,将此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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