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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北京最早崛起的民营企业之一,北京碧溪由盛到衰的崛起之路,对众多致力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家有着丰富的参考价值。
法人记者 黄桂庚
十几年前曾经风头正劲的北京碧溪广场,如今已发展成为北京最大的家居建材卖场——居然之家丽泽店。这其中,感受最深的是王保平。作为整个大卖场的发起人,他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创业,到2004年打拼了近20年。他从运输业起步,后涉足矿业,逐步把北京碧溪发展成商业地产、旅游、矿业、种养四大产业体系,地域横跨北京、河北、内蒙古自治区,巅峰时期拥有3500名员工,24家全资子公司,总资产达数十亿。
碧溪广场是北京碧溪进军商业地产的重头戏,总占地面积639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逾16万平方米,位于丰台区“丽泽商务区”,是继朝阳商务区、金融街、CED商务区之后,北京规划面积最大的商务区,其规模在北京独树一帜。
然而10年前的一纸刑事判决书,认定碧溪广场出售租赁商铺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保平不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他原本拥有百亿资产的产业帝国北京碧溪也瞬间崩塌,他的创业梦也破灭了。
王保平坚称,他的销售模式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当时没有被法律禁止,并不违法;他之所以入狱,是因为遭到一些官员的陷害,这些人非法侵占了北京碧溪的巨额资产。因此,出狱后,他一直在上访、举报冤枉他的官员。
北京碧溪-首批新兴民营企业
“我最开始做运输业,后来转做矿业,逐渐拓展到商业、矿业、物流、旅游、种养等多个产业,总资产达到几十亿元。”王保平向记者讲述自己的创业历程,“最巅峰的时候,矿产总值占到公司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据悉,碧溪的名字取自李白的《行路难》:
闲来无事,在绿溪中垂钓,忽然梦见船上的阳光。
总有一天,可以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王保平介绍,北京碧溪始创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崛起的民营企业之一,曾取得北京旅游商店业、寄售业第一名的成绩,其养殖水产品胜芳大闸蟹出口销量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北京碧溪垂钓乐园是全国首个以室内垂钓娱乐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在此基础上兴建的碧溪温泉酒店是北京首家三星级综合度假酒店。
截止2004年,矿业作为北京碧溪的支柱产业,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河北两省区,共有大大小小的矿山约30个,旗下矿山企业有: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大巴铜矿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矿泉水有限公司、河北省易县碧溪金矿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平山县碧溪瓦查选矿厂、涞源县碧溪矿业有限公司等。
除矿业以外,北京碧溪还积极拓展多元化经营,布局多体系产业格局,当时碧溪温泉酒店、碧溪垂钓园、碧溪健身会所等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涞源碧溪白石山景区、涞源碧溪索道、涞源碧溪山庄、坪山碧溪红色生态旅游等正在规划建设中。
据百度百科介绍,碧溪温泉酒店位于北京南郊房山区长阳镇,是集客房、餐饮、娱乐、养生、会议为一体的休闲度假活动中心,是休闲度假、商务会议、城郊旅游的绝佳去处。碧溪温泉酒店共有客房328间,别墅5栋,大、中、小会议室21间,风味各异的餐厅5间。
酒店内的碧溪垂钓园早已家喻户晓,其娱乐设施、温泉养生、注册中医按摩更是闻名遐迩,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完美结合,精益建造,空间宽敞,朴实静谧。
正在建设中的碧溪温泉园也位于碧溪温泉酒店内,距离市区三环仅30分钟车程,交通十分便利。碧溪温泉园是碧溪温泉酒店内的独立别墅区,总占地面积220余亩,规划建设了77座风格各异的院落,占地面积7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每座院落平均占地一亩(最大的1.5亩),建筑面积280余平方米。
遗憾的是,据百度百科显示,2017年3月,房山区长阳镇将碧溪温泉酒店作为违章建筑拆除,共计拆除违章建筑38平方米,包括4层楼、3层楼、2层楼、平房等建筑。
“碧溪温泉酒店五证齐全,根本不存在违法建筑的问题。”当王保平听说碧溪温泉酒店因是违法建筑而被拆除时,他反驳道。
《法人》记者日前到现场采访时,映入眼帘的是满地瓦砾、断壁残垣,整个场地狼藉一片,温泉酒店、垂钓公园、温泉花园等昔日的风光已难寻。
在进军商业地产领域方面,北京碧溪倾力打造碧溪广场,该项目位于丰台区“利泽商务区”,由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自主投资开发。
据当时媒体报道,2003年,碧溪广场打出“16万平米有产权商铺热卖”的广告,投资者购买商铺可享受4元/平方米日租金,一经推出便引发热议,超过5000人购买了碧溪广场有产权商铺,总销售额高达7.61亿元,创造了有产权商铺销售的奇迹。
碧溪广场惨败:经济纠纷突然演变成刑事案件
碧溪广场既是北京碧溪的巅峰,也是王保平失败的地方。
碧溪广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居前街,丽泽桥与六里桥之间,东临西三环,西南接二、三、四环,是丰台区重点打造的“丽泽商圈”,是北京家居建材、服装、小商品等市场的集散地,是连接华北各大批发市场的辐射中心。
据了解,其于1995年11月2日注册成立,名称为世达兴家电批发中心有限公司,2001年10月更名为北京碧熙广场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营业。建筑规模为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地下三层。建筑用地26990平方米,城市道路8500平方米,城市绿地28500平方米,总面积63980平方米。碧熙广场一期于1998年开始建设,2001年10月1日取得竣工移交证并开始营业,当时经营项目为家居、建材等,二期工程主体结构已完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
专业人士评价:以碧溪广场的地理位置和所拥有的设备设施,结合北京三环周边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即便当时以1万元/平米的价格估算,碧溪广场的市值也不会低于16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市值肯定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在北京,特别是在三环周边,碧溪广场的条件和规模是不可复制的。
据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公司2007年9月的评估,碧溪广场价值万元,因此,如果运作成功,碧溪广场必将成为北京碧溪除矿产之外的又一支柱产业,然而历史没有如果。
据了解,2002年,碧溪广场准备开发二期项目时,王保平向银行抵押了3亿多元,但资金仍显不足。于是在他的策划下,碧溪家居被分割成13.34平方米的标准档口,每个档口以16万至17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可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投资者并不实际占有档口,也不自行经营,商铺由腾飞物业公司管理,并承诺投资者购买商铺产权后,可获得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收入。一个十几平方米的档口,一年下来就能赚取1.9万多元的租金,年回报率接近12%。
为取得投资者信任,碧溪广场还承诺“保值”。三年内,碧溪广场可按原价回购商铺,三年后每年按原价上涨5%,第10年则按原价135%回购。此外,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碧溪公司出具了三项担保:一是以整个碧溪广场的营业收入作为担保;二是以四星级碧溪温泉酒店的营业收入作为担保;三是以碧溪家居广场二期5万平方米作为担保。前两项经营不善,造成租金损失的,业主可直接行使物业处置权。
据当时媒体报道,“低投入、高回报、保证回租、零风险”,2002年12月至2004年9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00多人以7亿多资金加入北京商业地产市场的新兴商业,共同创造了北京首家产权商铺碧溪广场的销售神话。
然而好景不长,碧溪广场热销的神话仅维持了一年多,2004年9月,资金链紧张,碧溪广场早期投资者的租金开始拖欠,随后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款及本息的民事诉讼接踵而至。诉讼数量迅速从最初的9起发展为大规模的诉讼爆发。据统计,最高峰时,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接到针对碧溪广场的诉讼案件达800多起。自2005年4月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相继作出判决,因碧溪广场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已将三层及以下抵押给债权人,且未告知购买人,因此该合同无效,碧溪广场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投资者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同年10月,碧溪广场因资金链断裂而不得不倒闭,但这远不是碧溪广场公司和王保平团队当时面临的最糟糕的情况。
雪上加霜的是,就在投资者大规模民事诉讼爆发后不久北京碧溪垂钓园,2005年10月17日,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碧溪广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高管人员立案侦查,并随即刑事拘留王保平及高管王某平、侯某。经过三年的侦查,该案于200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保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平、侯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分析:碧溪公司通过出售物业商铺来吸纳资金,其本质是将碧溪家居广场分割成等份,作为金融产品进行销售,而买家购买的商铺,其实是获取相应高额收益的权益凭证。“碧溪公司虽然没有以吸收存款的名义直接向公众吸纳资金,但其承担的向业主支付固定高额收益、保证回购等义务,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还本付息的义务,实质上是相同的,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是2008年3月8日北京市反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给北京市第二检察院分院的《关于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出售带租式产权商铺行为性质的复函》[2008]6号,该复函认定“碧溪公司出售带租式产权商铺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产权式商铺销售模式是否犯罪之争
王保平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不开庭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因此当时有媒体评论称,产权商铺是西方发达国家流行的一种房地产投资形式,商铺业主出于投资目的,通过开发商或第三方公司将产权商铺委托给品牌运营商统一管理,商铺业主获得定期、固定的投资收益。碧溪广场由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为筹集资金,采用“产权商铺”模式销售。2008年10月,碧溪广场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销售总监等高管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碧溪广场是全国首例因销售“产权商铺”而获刑的案件。
事实上,碧溪公司出售产权商铺的行为,是得到了北京市和丰台区房管部门的批准,最有利的证据就是有关部门已陆续发放了370张房屋产权证。王保平在诉求中也强调,自己的行为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王保平的辩护律师许华指出:“王保平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出售前他特意请法律专业人士做论证,并向行政部门咨询过,当时的法律并没有禁止。”
据了解,王保平曾以碧溪广场作为抵押从工商银行北京西站支行获得贷款,但到了2002年,他已经拖欠利息,贷款逾期。 经双方协商,西站支行决定解除碧溪广场四层、五层的抵押权。
王保平以四、五层为抵押向其他银行贷款,未果。为解决资金问题,他提出将碧溪广场大产权分割成小产权出售,由西站支行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碧溪广场用抵押贷款和销售收益偿还贷款本息。
面对这样的“首例”,该行相关人员曾到北京土地管理部门询问能否将商场大产权处理成小产权,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益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产权可以转让、买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用地不能分割出售。在接到碧溪公司的分割出售申请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部、权益部与碧溪公司专门召开了协调会。最终,管理部门同意将碧溪广场四、五层面积分割成相应档位对外出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当某业主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碧溪广场违约时,丰台区人民法院也做出了支持业主的判决,可见当时法院也将这起事件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据调查,张明凯、王宝树、赵秉志、张思涵等知名法学专家就此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指出: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严格限定于非法存贷的金融活动;筹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第二,碧溪广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租代购产权式商铺的行为,属于商业经营、运营行为,而非资本、货币运营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对于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经营方法或模式,以及企业经营失败引起的社会反应,应理性对待;不能用犯罪手段干涉不违反刑法的经济、经营活动。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陈兴良、曹子丹、莫洪先等知名法律专家对该案再次进行法律论证,也认为王保平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出租商铺出售行为性质的批复》中,仅将碧溪广场有限公司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都是非法融资,但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可以构成犯罪,而以非法资金进行放贷或者开办金融相关业务,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纯的非法集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碧溪广场的销售模式合法,并不违法。具体来说,碧溪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05年初期间的物业商铺销售及售后回租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也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取得了同意和支持,是合法行为,并不违法。
证据是碧溪广场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8日出具的《关于碧溪家居广场产权分割及登记的说明》,证明碧溪公司将产权商铺出售回租一事已上报政府房产局,有关领导也下达批示表示支持。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市局缪乐如局长请示:“碧溪家居广场出售,产权分割及产权登记事宜。根据您的批示,我们已做了进一步的研究。碧溪家居广场出售前,我局邀请市局房产局产权科、市场部领导研究该处商业用房如何出售。根据市局二处的意见,该处商业用房可以出售。” 苗乐如主任的批示“同意”,表明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并认可碧溪公司从事产权商铺出售及售后回租活动。
最后,碧溪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应当依照民事法律予以处理。
碧溪公司在物业商铺售后回租活动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例如:(一)中国工商银行西站支行在《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证明,碧溪公司未将商铺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存入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构成违约。(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碧溪公司在出售部分商铺时,未告知部分客户房屋产权已抵押给银行,无法按规定向商铺业主支付租金,导致商铺业主上访并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返还商铺、赔偿经济损失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专家一致认为,碧溪公司上述违约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其仍属于一般经济合同民事违约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民事违约行为处理。这对于维护碧溪公司的继续经营,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维护被收购商铺业主的利益,维护法院多项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立足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用民事处理方式处理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远胜于用刑事处理方式。
但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保平现任代理律师就本案发表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客观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发放贷款等货币资金经营活动。虽然目前理论上存在一些争议,但仔细考量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立法逻辑,往往只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扰乱金融秩序的经营活动时,才构成本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归还的,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审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中关于宽严相济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果所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图并且能够及时还款,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在判决中均认定王宝平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筹集经营性资金,因此,王宝平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还钱的主观故意。同时,拍卖资产也可以全额返还涉案资金。碧溪广场产权商铺出售案涉案资金总额为7.61亿元,碧溪广场最终拍卖价为12.5亿元,足以偿还全部募集资金。
王保平表示,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出了让民营企业家放心、安心发展的强烈信号。这些案例包括“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定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与企业家合法个人财产、企业合法财产等”。
据王保平介绍,碧溪广场因销售模式获刑后,北京碧溪数十家关联公司巨额合法资产相继被公安部门查封,直接扣押现金3.8亿元。碧溪广场、碧溪温泉酒店等资产在拍卖前均因评估价格过低而错失良机,且未经北京碧溪公司签字认可,法院最终以超低价拍卖,但所获资金至今未结清。
王保平还报道,房山区法院在执行碧溪温泉酒店9处房产时,将执行范围扩大到超出拍卖土地使用权的500亩土地,而这500亩土地至今下落不明。《法人》记者就此事向房山区法院求证、采访后,截至截稿时,法院尚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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