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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被非法改建为观赏鱼养殖场和澳大利亚龙虾养殖场
被告M与华亭镇联三村委会(以下简称联三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M将租赁位于联三38队以北、小区以西约80亩土地。联三队三十七、租赁土地作为专门租赁的名贵苗木、中药材种植,以及后期生产加工,建设仓库、房屋、厂房等,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工业项目法。
后因宅基地置换,部分土地由上海嘉定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管理。 但由于补偿纠纷等原因,这部分土地继续被M.实际占用和使用。
M公司与嘉定现代农业园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M公司租赁华庭嘉园后面紧邻上述80亩土地的36.5亩土地。 并同意M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种植用途。 。
M与连三村委会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M继续租赁连三村范围内原有租赁的80亩土地中的24亩。 M明知该土地属于农用地,其经营的华明观赏鱼场因非法占用土地而受到行政处罚。 其未办理相关用地行政审批手续,仍在上述租用、占用土地上挖塘。 , 建造混凝土鱼池和水泥地板。律师
据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查,该地区农用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农用地无法正常使用。 自然质量等级由15级降至7级,总毁坏面积10424.87平方米(折合约15.6亩),其中基本农田5022平方米(折合约7.5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M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大量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对农用地造成大量破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M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涉案土地已归还连三村委会,但M及其辩护人均不认可这一点,因此不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M案发前曾受过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的事实,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强调。
被告人M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指出:主观上,M一直从事农业、养殖生产,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客观上,涉案土地是M公司合法租赁的,并不全部是耕地; M浇筑的水泥平也属于农用地范畴。 而特殊养殖的事实已经连三村知晓并同意,即使没有行政审批手续,也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提交的《土地案件现场勘察报告》和《分析鉴定报告》在出具机构和送达程序上存在缺陷,报告中存在土地受损面积计算错误。 因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已丧失基本功能; 涉案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即被收回。 M应该被判无罪。
被告人M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 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已被拆除,土地已归还联三村委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他原是联三村委会书记。 他与M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将联三村共80亩土地租赁给M。签订协议时,他告诉M,该土地是农用地,不能用于建房,并表示在合同中。
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连三村村委会原书记。 年底,他与M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由于宅基地置换,原来租赁的80亩土地变成了24亩。 租赁给M的所有土地均为农用地,用于养殖和种植。 合同规定这些场地上不能建设违章建筑,期间M也因违法建设受到处罚。
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他现任华亭镇联三村书记。 他所在村的华亭家园北侧存在违章建筑。 他和村里工作人员多次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 他上任之前,有违章建筑,都是M建的,这些土地是范书记之前和M签的合同的,当时租赁的土地面积是80亩。 原村主任金与M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面积改为24亩。 M的违法建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得到相关批准。
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他明知嘉定区华亭镇连三村华亭佳苑北侧有违章建筑,他等人多次试图阻止,但未果。 这些违章建筑均为M所建,土地为M向连三村借用的农用地。 他多次来到M家告知违建情况,并有告示和现场照片为证。
池证人的证言证实,他与M合作投资种植草莓和火龙果。 该公司是一家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他负责技术管理。 生态农业合作社航拍图中E、G两地块均由其承包。 M没有提供任何初始投资。 这两块地是他的初始投资,抵消了租金成本。 开始养殖时,这两块地已经建有棚舍、水泥池等养殖设施。
目击者刘某的证言证实,M某要求他在华亭镇华商路养鱼,张某给了他5亩地养鱼,且不交租金。 当他搬到那里时,这5英亩土地都是荒地,中间有一条小河。 它支付了建造鱼塘、鱼缸、塑料大棚和三个临时房间的费用。 这些建筑物是在M的同意下建造的。 建成后,被嘉定国土资源局罚款。
高证人的证言证实,他搬到嘉定区华亭镇华商路养殖热带鱼。 这个地方是M的,不需要交地租。 如果他赚到钱,他会与M分享。它资助建造了六间小屋以及五个鱼塘和三个塑料大棚。 M说如果需要的话自己做吧。 他因搭建违章搭建物而被罚款。
目击者吴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华亭镇华商路饲养澳洲龙虾的地方是M提供的,他只提供了养殖技术,温室全部是M建造的。饲养澳洲龙的面积总共约24英亩,该土地属于连三村。
证人王二的证言证实,他与M签订了一份在华亭镇上海华明观赏鱼场修缮和扩建鱼塘的协议。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事宜。 共建设养殖池约7000平方米。 2 由于政府不让张建鱼塘,工程被迫停止。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帮助M平整了土地,面积约30亩。 他还帮助M平整了100多英亩土地,建立了排水系统,修建了道路。 M让他帮忙挖小鱼沟。 鱼沟宽4米,深40厘米,长度根据田地长短而不同。 挖出来的土就堆在旁边。 共挖鱼沟20余条。 过了好久才记得清楚。 张某让他在鱼沟上垫一块水泥板,他就在鱼沟底部打了一个1米高的水泥桩,并在桩上放置了一根长1.5米、宽20厘米的横梁。 。 梁的一端放在水泥桩上,另一端放在桩上。 田茎上,占田埂30厘米处,水泥梁上垫一块0.5米宽的水泥板。 当时,鱼沟没有案发时那么深,两侧坡度也没有那么明显。 后来,由于下大雨,两边的泥土都塌下来了。 M找了别人清理鱼沟两边的泥土并粘贴水泥。
被告人M的供述证实,他与连三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连三村约80亩土地,期限十年。 其租赁的4亩土地已被拆迁。 与嘉定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签订36.5亩土地租赁协议。 这36.5英亩与原来的80英亩相邻且不重叠。 与联三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土地变为24亩。 另外56英亩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因此,其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一直使用至今。 实际使用土地总面积116.5亩。 这些土地都是相连的。 整个地块位于华庭嘉园以北。 地块北、西为河流,南为华庭嘉园小区,东为花王路。 。 由于他在80亩土地上建的猪棚被拆迁,他的赔偿请求没有成功,所以合同到期后他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协议。 航拍图上标注的区域中,E、F、G是他挖的鱼塘,面积约16亩,位于未签订合同的56亩土地上。 为了饲养观赏金鱼,他让徐某挖了31条鱼沟。 当时,鱼沟深约40厘米,挖出的土堆在两侧。 随着时间的推移,雨水冲走了,鱼沟两旁的泥巴都掉了下来。 他清除了一些泥土,铺上10厘米左右的水泥条,还买了水泥地板铺在上面,用来散步和种葡萄。 王家明被要求帮忙用水泥把鱼沟两侧的泥土涂上,并用水管冲洗鱼沟底部观赏鱼养殖,导致鱼沟加深了约20厘米。 与W公司签订补充土木工程合同,认为该合同允许建设特种养殖业所需的房屋、水泥鱼塘等建筑物。 因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总面积11亩。 他缴纳了罚款,但没有拆除它。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这些东西对于养殖业来说是必要的。 律师
被告人M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大量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辩护人认为,M一直从事农业、养殖生产,涉案土地合法租赁,特种养殖经联三村委会批准; 公诉人提交的《土地案件现场勘察报告》和《分析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M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判无罪。 经调查,目击证人范某、金某、徐某以及土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毁坏前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咨询表等可以证实,M明知涉案土地为农用地,并仍在使用。 。 未办理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手续,在土地上挖池塘、修建混凝土鱼塘、水泥地面; 《土地案件现场勘察报告》和《分析评估报告》由专业部门依法出具,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咨询表、涉案土地图片、航拍照片、土地案件现场勘察记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确认M毁坏农用地面积为10424.87平方米(相当于约15.6英亩),M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 对于农用地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结合M违法侵占、破坏部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的行为,以及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这一点将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罚款12万元。 (2016)沪0114行初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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