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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同步启动珠江流域禁渔执法行动
3月1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为主会场,以云南省、贵州省为分会场举办“亮剑2023”——珠江流域禁渔同步执法行动启动活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在玉溪市抚仙湖畔设立分会场,同步视频观看主会场活动。
本次禁渔行动以“实施禁渔护渔,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旨在通过活动加强禁渔期渔港、渔船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同流域内携手联动,严厉打击禁渔期间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做好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珠江流域禁渔制度顺利实施。参会人员在观摩主会场启动仪式后,参与了抚仙湖本土鱼种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抚仙湖抗浪鱼苗30万尾。
据介绍,珠江流域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范围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联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其中,云南范围包括珠江流域云南段的干流、重要支流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和阳宗海等重点湖泊,各州(市)自行确定的禁捕范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据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大队长王猛介绍,此次禁渔执法行动期间,玉溪市将加大宣传发动的力度,组织执法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做到禁渔工作家喻户晓;实施渔船归港制度,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加大巡查打击的力度,采取水陆结合的方式,与公安、司法、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禁渔工作落到实处。
据了解,珠江禁渔制度已持续13年,在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2年珠江流域禁渔期间,我省共开展执法行动5284次,出动执法人员21093人次,查处案件249起,取缔违禁渔具4194件87245米,珠江鱼类资源明显恢复,鱼产量、渔获物明显提高,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记者 李苏榕)
来源:云南网
师宗县2023年珠江禁渔通告
一、禁渔区
师宗县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五洛河鱼类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渔。
二、禁渔期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的捕捞行为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相关法律宣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师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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