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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关于日本政府称钓鱼岛是“无主地”,及其因对钓鱼岛“先占”构造所谓日本对钓鱼岛拥有“固有领土”这一说法,是毫无史实依据与法律支撑的。所谓固有,意即自身所具备,并非源于外部。然而,切实情况是,钓鱼岛乃是当年日本帝国通过窃取手段所得,故而在“固有”这一概念上,根本无从谈起。日本政府宣称,日本在明治十八年也就是1885年之后,借助冲绳县当局等多种方式展开现场调查,不仅发现那是无人岛,还确认不存在清国统治的痕迹,所以才在明治二十八年即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可是,本文已经引述的数量众多的史实充分证实,这种说法完全是毫无根据的瞎话。
首先,钓鱼列岛自明朝起便不再是“无主地”,而是被中国明朝政府当作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然而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并且这些岛最先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是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约10年的时候,就已经深切知晓上面所说的这些事实,它对钓鱼岛并非是通过“先占”方式获取的,而是后来暗地里实施的劫掠行为。因为当年日本决定把这些岛屿并入冲绳县并设置标识,是在极为隐秘的状况下悄悄开展的,后来同样没有向全世界宣告。就算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所发布的《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里面,也完全没有提到钓鱼岛或者“尖阁列岛”。
(二)任何美日两国之间的条约,或者协议,都不拥有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宣称,《旧金山和约》没把“尖阁列岛”(钓鱼岛)涵盖在依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范畴中,而是依据第三条被置于美国行政管理权限下,所以在美国把托管地区交予日本后,理所应当是日本的领土,并且中国对此从来都未曾提出任何不同意见,进而表明中国不曾认定“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岛的一部分,只是直至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之后,中国才提出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问题。

这明显与历史事实不相契合,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中将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即要让日本窃取自中国的领土,像满洲、台岛、澎湖列岛这类地方,归还给中国,日本也会被驱赶出其凭借武力或者贪欲所夺取的全部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使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着重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定会施行,而日本的主权必将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我们所确定的其他小岛屿范围之内。既然日本接纳了《波茨坦公告》,那就意味着舍弃其所掠夺的全部中国领土,这其中自然涵盖作为台岛附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都觉得,二战结束后,美国单方面宣称对钓鱼岛等一系列岛屿具备所谓“施政权”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早在1950年6月,那时身为外长的周恩来予以美国的那种行为强烈斥责,表明中国人民有着收复台岛以及所有归属中国领土的坚定决心。《旧金山和约》是在1951年9月8日,由美国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在外的状况下独自操办的对日单独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和约,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参与准备、拟制以及签订,故而它是非法的,是无效的,中国绝对不会接受,怎能说中国没有异议呢!
日本政府常常提及,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里,包含“尖阁列岛”,欲将此当作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关键依据。可是,就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认可这点。况且,中国的领土怎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判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方面,日本必须严格遵照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开罗宣言》。
当下,日本《产经新闻》刊出了一封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于1920年5月20日所写的“感谢状”,还宣称其为“具备一级价值”的史料,是能够推翻中国主张的“有力资料”。由于这封“感谢状”里提及,“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31人遭遇风浪遇难后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被视作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为有力的证据”.(9)
只要人们对历史事实略有分析,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即这份被称作“感谢状”的东西,是完全没有依据的。这是由于,早在1895年,日本就凭借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的台湾省,并且在这之前就已经偷偷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还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段时期里,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顶多只是体现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台湾岛以及钓鱼岛情形下的一种认知,而绝对不能够拿它来证实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依据史料记载所示,在西历1941年之时,处于日本统治之下的冲绳以及台岛,曾由于渔业相关问题,针对钓鱼岛产生过争执,彼时东京的法院,把涉及钓鱼岛的管辖权判定给了“台北州”来进行管辖。(10)通过以上这些情况能够看出,在那个时候,日本在法律层面之上,也并没有认可钓鱼岛是隶属于冲绳县的。
(三)通过那种被称作“时效取得”的说法,日本没办法获得钓鱼岛主权 ,日本右翼团体持续在钓鱼岛搞出各种事端,这是白费力气的。
一些分析家表达看法称,日本持续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其中一个缘由是,日本妄图为后续引用国际法里的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 Prescription)概念来占据钓鱼岛打下基础。实际上,所说的“时效取得”这种说法,仅仅只是国际上获取领土时有可能出现的一种形式,到现在它既没有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认可,也不存在真正依据所谓“时效取得”原则来裁决的国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自身还有一项基本准则,那就是“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11)

中日之间,存在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这本该能借由政府间坦诚、冷静且务实的协商予以处理,然而,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之下,登岛去建立各类标志,以此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一次次地刺激中国,此外,日本一些官员,将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并且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力进行干预,在中国看来,这般做法,等同于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了绿灯,还隐含有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在日本主权下是“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中国人和日本人所在的两个国家,要是和睦相处那么双方都能获得利益,要是相互争斗那么彼此都会受到损害。既然是这样的情况,当面临历史遗留下来的、置于中日两国之间的尚未解决的案件时,两个国家当中有见识、有眼光的人士,就应当一同进行思考,尊重历史以及法律的准则,拿出真诚的心意与聪明的才智,不让那段历史继续变成有可能使中日两国关系恶化的不稳定的、存在危险因素,而是努力通过和平的方式、创造性地去解决这一问题。
注:
(1)陈侃:《使琉球录》,第25页。
(2)于香港《明报月刊》1979年5月第87页,有《钓鱼台群岛资料》。
(3)1996年钓鱼岛的岛主是谁,于日本,在《政治经济总览》方面,《前卫》月刊的5月临时增刊,其第109页。
(4)(6)《关于八重山群岛、鱼钓岛所辖判定事宜》,存在于《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

(5)参阅《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杂卷》。
(7)其为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进行的听政会,是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中的内容,在1971年10月29日至27日,处于第91页。
(8)香港《东方日报》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等。
(11)《国际法》由端木正担任主编,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年份为1989年出版,提到在第132页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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