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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如何写好国际法论文

admin2 2024-05-20 资讯 评论

国际法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和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整体。 国际法也称为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不同国家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规范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其他法律实体行为的法律。

摘要:近来,随着日本政府无理单方面宣布从所谓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以及“护钓鱼岛事件”的发生,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不断升级。已经加剧。 笔者从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出发,从中日先占、时效取得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等角度阐释了钓鱼岛的主权。 最后提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论文关键词:钓鱼岛抢占大陆架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与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钓鱼岛,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钓鱼岛经济资源丰富。 东海蕴藏着3000多种鱼类资源和14万平方公里的天然气储量。 其次,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御角度来看,钓鱼岛位于我国与日本琉球之间,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正如徐明春在书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的海洋大门,如果日本控制了这个大门,就等于在中国家门口安放了一颗定时炸弹!” 这些都使得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争端变得更加严重。 2010年,一艘中国渔船的船长被拘留。

二、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

日本政府认为,其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取得了钓鱼岛。 什么是抢占? 抢占是一国对当时不属于其他国家主权的土地有意识地取得主权的一种侵占行为。 通过抢占取得领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抢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抢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第二,占领必须有效。 一方面,占领的对象是无主地,即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但后来被遗弃,那么它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什么是有效职业,是判断有效职业的标准。 奥本海默国际法认为,占领是通过以获取国的名义占有土地并在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有包括占有和管理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者占有土地后,必须在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管理机构,以表明该土地真正由新占有者统治。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发制人的侵占是有历史记载的。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杨载就发现并登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正式纳入中国版图,这说明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此外,根据先占领原则,该国也必须首先有效占领其所占领的土地,但日本却找不到任何有效占领的依据。 中国虽然没有在钓鱼岛驻兵,但一直有使节在钓鱼岛过境。 此外,《万里航海图》等官方文件也将钓鱼岛纳入中国海防范围。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一直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这些方面来看,日本以先占为借口对钓鱼岛主张主权是非法的。

(二)从时限取得角度看钓鱼岛主权

日本无法通过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但日本长期控制钓鱼岛,并自1969年起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这种方式就是所谓时效取得。 日本能否取得钓鱼岛主权?

《奥本海姆国际法》对时效取得的定义是:对一块土地持续、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一段足够长的时间,以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形成一种普遍信念,认为事物的现状与国际秩序是一致的。 ,从而获得了这片土地的主权。 只要其他国家继续提出抗议和主张,主权的实际行使就不会不间断,也不会产生所需的普遍信念,即当前事态符合国际秩序。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日本要想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中国政府没有连续不断地对日本侵占钓鱼岛提出反对。 但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抗议日本侵占钓鱼岛。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在争议地区“使用武力”的权利。 这些事实使得日本不可能实现“连续不间断”及时获取钓鱼岛。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日本无法依据时效取得钓鱼岛主权。

(三)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钓鱼岛主权

东海油气资源的发现,使得中日钓鱼岛争端日益凸显。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东海大陆架划界规则和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1. 日本的观点

对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所涉及的钓鱼岛主权,日本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日本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界限。 - 英里大陆架,使其可以夺取所有钓鱼岛; 第二,关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日本坚称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只是东海大陆架的一个偶然凹陷且不构成划界的主要依据; 第三,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日本坚持“中间线原则”和“等距离标准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不发挥作用,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界限距双方领海基点的距离相等; 第四,在东海海洋资源权益的关键是日本坚持钓鱼岛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中国视角

中方认为:第一,就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而言,中方认为大陆架的判定方法包括200海里大陆架标准和自然延伸标准,其中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 第二,中国主张划定东海大陆架。 划界应当遵循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 据认为,中国和日本不共享大陆架。 冲绳海槽中断了中国和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分界线。 第三,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中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第四,钓鱼岛能否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钓鱼岛的主权,中方认为钓鱼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经济区和大陆架。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情况

(一)首先,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大陆边缘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以延长至200海里; 如果超过200海里,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50海里。 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不超过100海里。

大陆架划界不仅包括200海里标准,还包括自然延伸规则。 因此,钓鱼岛不属于日本。

(二)第二,关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根据对冲绳海槽的实地考察发现,冲绳海槽两侧的地貌和地形特征完全不同。 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类型为主,沉积堆积型为辅。 它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大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盆地。 冲绳海槽是大陆地壳向大洋地壳的过渡带。 因此,冲绳海槽是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 换句话说,中国和日本不共享大陆架。

(三)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基于“自然延伸原则”还是“中线原则”已由国际法院裁决。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以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为基础的,其存在是从一开始就基于事实…… 简而言之,这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 行使这项权利,无需履行任何特殊的法律程序,也不需履行任何特殊的法律行为。” 可见,国际社会对于大陆架划界原则坚持“自然延伸规则”。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大陆架划界标准包括200海里标准和自然延伸标准,而不是日本坚持的200海里标准。 另一方面,两个标准的地位并不相同,因为200海里标准是大陆架小于200海里时适用的标准,因此自然延伸标准应是主要适用的划界标准。

(四)关于钓鱼岛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石,不得划定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单方面主张违背国际法和历史。

三、钓鱼岛争议的解决途径

日本对钓鱼岛不享有主权。 特别是1969年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丰富石油资源后,日本篡改历史,声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近来,日本与中国因钓鱼岛问题频频发生冲突摩擦。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纠纷呢?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日本处理钓鱼岛争议的做法告诉我们,一味地从历史和国际法的角度阐述钓鱼岛的主权,对我们解决钓鱼岛问题没有多大帮助。 双边解决钓鱼岛问题或者等待日本主动承认钓鱼岛主权属于我们也非常困难。 危险的。 笔者赞同在钓鱼岛争议地区加强军事存在、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的主张。 为了维护国家领土安全,我们的主张应该是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放弃使用武力。

Tags:国际法 大陆架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中日钓鱼岛争端 中日东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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