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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判决Wind信息公司诉禾欣同花顺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总结
在移动应用商店中,单纯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而不是用其来识别产品来源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间接或者直接侵占他人合法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
浙江禾信通化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通化顺公司)未经上海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同意,在苹果公司设置了其商标及字体大小“万德”信息公司)是“Flush”软件的关键字。 在苹果搜索栏中输入“Wind”,第一个搜索结果是“ stock”,第二个搜索结果是“Flush”。 万得信息公司认为禾欣同花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嫌侵权行为表现为该公司将“Wind”作为苹果“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搜索并显示。 从效果来看,关键词并没有直接体现在公众身上。 搜索“”并没有直接指向“Flush”软件,而是直接指向“Wand Stock”。 由于两个标志完全不同,因此不会产生任何关联。 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两家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Wind》和《Flush》都有一定的知名度。 开心同花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万德”是Wind信息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开心同花顺公司的商标、应用名称、公司名称与“万德”无关,但仍会使用“万德” “设置关键词“同花顺”软件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将“同花顺”软件与“万德”搜索结果在同一页面展示,已经捕获了Wind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新华顺公司不足以推断交叉搜索是行业惯例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新同花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黑新同花顺公司停止在搜索结果中设置“”关键词。 “通花顺”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
万得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1.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的行为。 源行为。 就本案而言,禾欣同花顺公司将“万德”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不过,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的软件仍然是“ Stock”软件关键词搜索,排名第二的软件是“同花顺”软件,而且无论是软件图标还是文字描述都表明它与“ Stock”软件相同或相同。类似于“”注册商标。 可见,关键词并没有直接指向“同花顺”软件,禾信同花顺公司也没有直接在软件上展示“风”商标。 公众通过搜索该关键词无法感知其与 Flush 的相关性。 禾信同花顺公司设置“风”为关键词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公众在搜索相关软件时能够更多地接触到“同花顺”软件,而不是误导公众误认该软件的来源。 因此,禾欣同花顺公司将“万德”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不能用于识别产品来源,也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就本案行为后果而言,涉案行为不会导致混淆后果。 设置关键词不直接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公众无法直接获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关联程度; 从“万德”的搜索结果来看,关键词直接指向了排名第一的“万德”“股票”软件,并且除了显示双方的软件外,搜索结果还显示了多个相同或相似的软件没有与“”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最后,“同花顺”软件排名仅次于“ Stock”,该软件的图标和文字说明均未标注“Wind”标志。 相关消费者可以合理判断,排名第一的“风股”来自Wind信息公司,而排名第二的“同花顺”是相同或相似的热门软件,不会对“同花顺”软件产生任何疑虑。 来源造成混乱。
2、通过关键词搜索扩大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
尽管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有较大不同,但经营者仍应恪守守法、货真价实、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获得竞争优势。
本案中,苹果公司向开发者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移动应用软件中的关键词不得涉及其他应用程序名称或公司名称。 Wind信息公司和禾信同花顺公司都是软件开发商。 他们都知道苹果设置关键字的规则,并且应该遵守关键字与自己的应用程序相关的基本道德原则。 核实同花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万德”是Wind信息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其自身商标、应用名称、公司名称与“万德”无关。 在此情况下,禾信同花顺公司未经许可,仍将“万德”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明显具有主观故意。 尽管禾欣同花顺公司无意混淆商品来源,也没有侵犯商标权的意图,但其行为却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从搜索结果页面来看,Wind信息公司的“Wind Stock”软件仍然排名第一。 页面上还展示了其他软件,供消费者选择。 客观上,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在不知不觉中扩大了。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但是,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仅根据结果,还应该考虑行为的手段、方法和目的。 宁信同花顺公司行为的目的是增加“同花顺”软件的竞争机会。 其以隐秘方式显示在“风”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同花顺”软件的显示量,间接或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他还攫取了Wind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案号:(2015)浙行治初字535号、(2015)浙治中字268号
案例撰写人:王江桥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梁坤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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