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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刘某、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去各地钓鱼。 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资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捕鱼,共捕获红鳊鱼、鲢鱼、鳜鱼等41.69公斤。
接到当地群众举报后,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对查获的渔获物、鱼饵、渔具等进行密封称重并拍照取证。 刘某、段某对在禁渔区利用活泥鳅捕鱼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回应。 承认。
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钓翘嘴红鲌用什么饵料,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盐亭县法院认为,刘某、段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休渔期、休渔区采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刘、段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给国家渔业资源造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承担生态恢复补偿民事责任。 鉴于二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真诚悔罪、向社会道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个月有六个月缓刑。 他们共同和分别对渔业进行补偿。 资源损失11,918.16元,用于收购鱼苗,恢复资江渔业资源。
法庭审理现场
为什么不能用“活泥鳅”来钓鱼? 法院法官表示,一些“渔民”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使用泥鳅、虾等活水生生物作为窝料和饵料,诱鱼捕鱼。 这种对水生生物资源“野蛮”掠夺的捕捞方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绝迹的捕捞方法。 看似钓鱼,实则非法捕鱼,是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
多起活饵捕鱼案件发生,渔民被起诉或判刑
翻看相关新闻可以看出,用活饵钓鱼构成犯罪,被起诉或判刑并不是孤例。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抓获利用活泥鳅捕捞野生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3名。 民警赶到现场时,三名犯罪嫌疑人正坐在草地上,灯都亮着,脚边立着六根钓鱼竿,旁边还有一个自制的小水桶。 民警上前查看,发现桶内有一条活泥鳅。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高某、黄某、曹某20日前往农贸市场购买活泥鳅用于野鱼食用,然后用于捕捞。 警方在现场起获6根诱饵棒和5个红色诱饵。 泉(9.9斤),护鱼1个,活泥鳅1桶(4.9斤)。 最终,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当地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6日,广安市邻水县护鱼员接到举报,有人在该县城北镇榆林河钓鱼活泥鳅。 在劝说取证过程中,钓鱼者吴某拒不配合,当场销毁证据,并打伤护鱼员。 最终,钓鱼人吴某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活饵钓鱼是法律严格禁止的,是短时间内诱捕大量鱼类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用活饵钓鱼会受到惩罚呢?
绵阳市盐亭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丹介绍:“一般来说,活饵捕捞是指使用鱼、虾、泥鳅等水生生物筑巢或直接用作钓鱼的诱饵。 。 与其他饵料相比,活饵更容易吸引一些掠食性鱼类。 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短时间内大量肉食性鱼类被困,影响水域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态食物链遭到破坏。 ,严重破坏生态系统。 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活饵捕捞。”
本案两方采用的活泥鳅捕捞正是这种非法捕捞方式,且捕捞量大,过度掠夺渔业资源,对涉案海域水生生物危害极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环境。 因此,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外,两人还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生态环境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民事责任。
还有哪些捕鱼行为被禁止?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四川省自然水域禁止使用渔具和禁止捕捞方法名录的通知》,除“活饵捕捞”外,常见的还有六种捕鱼方法也是非法的。 1、电鱼:利用电来杀死或击晕捕获物进行钓鱼。 2、毒鱼:用有毒物质使渔获物中毒或致昏的方式进行捕捞。 3、爆炸鱼:利用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杀死或击晕捕获物进行捕鱼。 4、光诱钓鱼:利用鱼的趋光习性,用灯光将其诱捕后再钓鱼。 5、“干湖钓鱼”:利用工具堵塞河道,将原河道的水抽出,捕获渔获物。 6、可视钓鱼:为渔具添加可视设备,提高钓鱼效率。 采用上述捕捞方法,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钓鱼界有一种说法,“泥鳅党”一旦出现,三天就能钓完一个水库。
一般来说,钓鱼前需要“打窝”,即在钓鱼区域放置无钩的饵料,以吸引更多的鱼,从而提高钓鱼效果。 大多数时候,人们通过手工投掷或使用钓鱼竿来放置诱饵。
活泥鳅钓就是以泥鳅为饵,吸引其他鱼类进“窝”的方法。 因为泥鳅在很多大型肉食性鱼类的食物清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比如鳜鱼、鳜鱼、黑鱼、鱿鱼、军鱼等,都是肉食性鱼类,对泥鳅情有独钟。
一般情况下,泥鳅不会呆在一处,所以有人会用酒精饲料喂泥鳅,让它们喝醉,然后放生到特定的捕捞区域。 为了省事,有的渔民甚至直接用敌敌畏等药剂来打晕泥鳅。
这些“泥鳅帮”一旦找到好的钓点或者资源比较丰富的水库,就会虎视眈眈,直到最后。 三天打鱼一个水库可不是闹着玩的。 这种拼命的钓法与休闲钓鱼无关,和钓鱼完全一样。
图片来自网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季节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爆鱼、毒鱼、电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违禁鱼类的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目数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获的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休渔期间出售非法捕捞渔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制造、销售违禁渔具的,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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