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钓鱼网,请记住本站域名 www.yu81.com
以鱼为媒,以钓会友。

 > 资讯

广东知明律师:钓鱼执法取得的证据法院认可吗

admin2 2024-03-25 资讯 评论

如何加强渔业执法

(一)实施方法

1.“明确”。 是指当事人有违法或者犯罪的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但尚未显露出来。

2.“诱惑风格”。 即当事人本身不具有违法犯罪故意,但执法部门采取行为诱导当事人具有违法犯罪故意。

3.“框架风格”。 即当事人本身没有违法犯罪故意,但执法部门采取策划陷害当事人,致使当事人有违法犯罪故意。

(二)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源自刑事侦查中的“圈套抓捕”,即为了抓捕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掌握一定的证据,通过“引诱”的方式,以利引诱他,使其能够被抓获。捕捉。 “诱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 具体来说,有以下条件:一是诱捕目标是犯罪嫌疑人; 二是已取得部分证据; 第三,被困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设置陷阱的目的是抓捕已经涉嫌犯罪的犯罪人,陷阱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 但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就是诱导守法公民“违法”,以陷阱作为定性证据。 这种取证方式显然是违法的。

从动机看,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 一是采取极端做法遏制一些违法行为的蔓延; 另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的理性选择。 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遗憾的是,各地曝光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属于第二种——执法人员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与自身利益相关,并可能会进行为此进行相应的合理规划。

《标准》明确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不得委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暂扣物品不收取保管费。 《意见》规定,执法手段必须合法合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不得没收违法所得,不得没收以任何形式拍卖、变卖违法财物的财物。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物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行政执法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 事业费或者罚款、没收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用作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资金。 法律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切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钓鱼执法合法吗? 渔业执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得到法院认可?

渔业执法是非法的。 来自捕捞执法的证据通常是不可接受的。 然而,凡事都有例外。 在中国,唯一允许公开捕鱼执法的领域是“禁毒”。 公安机关在一般案件中从来不准钓鱼执法,但毒品案件除外。 无论数量诱导还是犯罪意图诱导,刑事诉讼法和《大连会议纪要》都有释放的规定。 因为不钓鱼就抓不到毒贩。 一般案件,特别是自然犯罪,都会产生客观后果,从而实施犯罪。 然而,在毒品案件中,我们不能指望有人报警,更不能指望警察巡逻发现毒品交易。 因此,毒品案件的发生是偶然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但大多数案件都是偶然的。 主要靠捕捞,即控制交付。

渔业执法的法律属性及危害

首先,“钓鱼执法”方式的目标已经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范围。 即在没有证据证明涉嫌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时,采取各种诱惑,使其难以承受。 要么活在利益的诱惑中,要么落入行政执法人员出于同情心设计的陷阱。 例如,上海渔政执法事件、浦东新区孙中杰案、闵行区张军案等,引诱行为不再是针对“黑出租车”等实际违法行为人,而是完全针对无辜者。公民。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这实际上是行政执法机关以“诱骗侦查”为名实施的公权力敲诈行为。

其次,“钓鱼执法”所采取的诱惑是一种欺骗行为。 合法引诱行为的前提是非法目标已具有违法倾向,行政执法人员被动等待其上钩,而不是与诱饵勾结,主动引诱无辜公民实施违法行为。 。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就曾利用诱饵引诱相关车主上钩。 他们不惜采用欺骗甚至博取同情等各种手段,引诱没有违法倾向的车主上钩。 这种诱惑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与我们要解释的合法诱惑行为有本质区别。

三是使用“钓鱼执法”的主体违法。 虽然从表面上看,使用“钓鱼执法”方式的主体是行政执法机构,但实际上实施这种方式的人大多是行政执法机构雇佣的诱饵,即不知情的普通公民。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主体资格。 ,这样诱饵参与行政执法显然是违法的。 在张军案中,使用诱饵强行钥匙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但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但诱饵只是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普通公民,不具备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 如果任其随意实施行政强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不正当诱惑,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四是“钓鱼执法”方式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例如,必须事先告知相关当事人受到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相关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钓鱼执法”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同样的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串通一气,进行不正当诱惑,使无辜公民落入陷阱,直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赋予其任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仅仅根据诱饵的片面言论,他们就判定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的。 ,严重侵犯受行政处罚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该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相关要求。

从上述分析来看,“钓鱼执法”并不是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诱骗侦查”方式。 如果不制止其滥用,其危害性将极大。 它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而且损害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 不仅背离了现代行政的价值标准,而且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道德责任。 不仅背离了法律正义的精神,甚至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行政执法领域运用行政诱惑侦查手段合法性、合法性的质疑。

钓鱼执法合法吗? 渔业执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得到法院认可? 以上就是相关知识的介绍。 你到底懂不懂呢?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智明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王腾峰律师,尽快解决您自身的法律困境。

Tags:执法 行政 钓鱼 违法 诱惑

栏目排行
栏目推荐
热门tag
鲫鱼 饵料 鲈鱼 路亚 海钓 竞技 北京 比赛 手竿 海竿 野钓 翘嘴 抛竿 饵料配方 窝料 泄力器 遛鱼 船钓 夜钓 爆炸钩 冰钓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