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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杨美等八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admin2 2023-12-15 技巧 评论

县水利局:

收到《漳浦县水利局关于杨梅等8个水库工程管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结果批复的请示》(浦水[2021]141号)。 经研究,同意《漳浦县扬美八水库工程管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结果》,请贵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漳浦县杨梅等8个水库工程

管护范围划定实施计划结果

1、阳梅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处。 下游及左右岸以1990年确定的水库坝区线作为本次划定的管理范围线。

2、副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下游距排水沟向外20米,坝两端距坝端向外100米。

3、溢洪道:溢洪道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及1990年确定的水库坝区范围线,按外围护线线确定。

4、其他建筑物:输水涵洞、电站厂房等各类建筑物:距建筑物轮廓向外30米; 办公室、管理室、仓库、车库等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物与坝区、库区管理范围相交时,应当按外围护结构线连接。

5、库区管理范围线:正常水位为65.5m+0.5m,即标高66.0m及以下为库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主副坝)和溢洪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延伸200米,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延伸至第一流域山脊线。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杨梅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2 梅里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处。 下游和左岸以1982年确定的水库坝区工程安全保护区为本次划定的管理范围线。 右岸与副坝相连。

2、副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处。 下游及右岸以1982年确定的坝区工程安全保护区线为本次划定的管理范围线。 左岸与主坝相连。

3、溢洪道:溢洪道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下方100米处。 与副坝管理区相交时,应按外围护结构线连接。

4、其他建筑物:输水涵洞、电站厂房等各类建筑物:距建筑物轮廓向外30米; 办公室、管理室、仓库、车库等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物与坝区、库区管理范围相交时,应当按外围护结构线连接。

5、库区管理范围线:水库正常水位38.85m及以下为库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主副坝)和溢洪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延伸200米,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延伸至第一流域山脊线。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梅里水库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3、彭水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大坝管理范围(包括主坝、副坝):坝轴线上游100米,坝脚线下游150米; 左右岸距坝端各200米。

2、溢洪道:距工程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下方100米。

3、其他建筑物:输水隧道、防洪道路等建筑物(工程外轮廓线向外20米处)。

4、库区:2010年确定库区范围的标准为标定洪水位506.62m的洪水线延长5米,可满足《技术规程》的要求; 考虑到技术数据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本次库区管理范围沿用2010年确定的库区范围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5、作业区管理范围:管理用房、电厂机房等作业设施的管理范围以场地外墙轮廓作为作业管理区范围线,可满足不小于的要求建筑面积的三倍。

(二)保护范围

1、项目保护范围自项目管理范围边界线延伸。 大坝、溢洪道等主要建筑物距管理范围边界线200米。 输水隧道、防洪道路、管理用房等其他建筑物距管理范围边界线延伸50米。 米。

2、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侧征地线以上、第一流域山脊线之间的土地。

根据保护范围划定结果杨美水库,彭水水库部分库区的保护范围线与水源地二级保护范围线存在共线关系。 它们都是水库岸边一座山的集水区。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彭水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4、凉山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大坝位于坝轴线上游100米、坝脚线下游150米处。 上游和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连。 大坝两端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管理范围线。

2、溢洪道:溢洪道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下方100米处。

3、其他建筑物:压力钢管外轮廓向外20米为管理范围线; 电厂厂房外轮廓向外20米为管理范围线; 生产、生活区的管理面积按照房屋面积的三倍确定。

4、库区管理范围线: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99.48m+0.5m,海拔300.00m及以下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二)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线是指库区两侧(含干流、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至第一流域山脊线之间的土地面积; 水库大坝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延长200米; 压力钢管管理范围线延伸50米为保护范围线; 电站厂区管理范围线延伸50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凉山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5、石果皮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副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 下游为坝脚线以下150米处。 大坝的两端以第一分水岭为界。

2、溢洪道:距工程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下方100米。

3、其他建筑物:距工程外轮廓线向外30米。

4、库区管理范围线:正常蓄水位为58.90+0.5m,即59.40m及以下标高为库区管理范围。

5、生产、生活面积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主副坝)及溢洪道工程保护范围:项目管理范围界线外延伸,主体建筑200米,一般建筑50米。 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两侧各50米; 水库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侧征地线以上(含干流、支流)至第一流域山脊线为止的土地。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石果皮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6 赤兰溪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副坝:上游距坝轴线向上100米; 下游为坝脚线以下150米处。 大坝的两端以第一分水岭为界。

2、溢洪道:溢洪道两侧等高线向外50米,消力池下方100米处。

3、其他建筑物:自建筑物外轮廓向外30米,生产、生活面积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物与坝区、库区管理范围相交时,应当按外围护结构线连接。

4、库区管理范围线:正常蓄水位为133.85+0.5m,即134.35m及以下标高为库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主副坝)及溢洪道工程保护范围:自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延伸,上游200米,下游200米,水库两侧各50米; 水库保护范围:坝址以上至库区两侧(征地线(含干流、支流)至第一分水岭之间的土地。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赤兰溪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7、水晶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大坝位于坝轴线上游50米、坝脚线下游50米处。 上游和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连。 大坝两端距坝端不少于50米。 管理范围线。

2、其他建筑物:生产、生活区的管理面积按房屋面积的3倍确定; 压力钢管外轮廓向外20米为管理范围线; 电厂厂房外轮廓向外20米为管理范围线; 以导流渠道堤轴线向外5米为管理范围线。

3、库区管理范围线:正常水位为455.28m+0.5m,即455.78m及以下海拔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二)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线是指库区两侧(含干流、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至第一流域山脊线之间的土地面积; 水库大坝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延长100米; 压力钢管管理范围线延长30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电站厂管理范围线延长30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渡槽管理范围线延长30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凉山水库将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8、燕山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一)管理范围

1、主坝:坝体两端延伸20米,下游坝脚线延伸50米。

2、溢洪道:自溢洪道外轮廓边界延伸15米。

3、其他建筑物:输水涵洞、斜拉门距输水涵洞、斜拉门外轮廓延伸15米; 水库管理室以管理室的外轮廓为基础,为管理管范围线。

4、库区管理范围线:水库正常水位44.5m及以下为库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

燕山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延伸200米。 溢洪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延长50米,输水涵、斜拉闸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延长50米。 库区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延伸至第一坎坡。

(3) 边界桩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万安农场牵头组织设立界桩和告示牌。

附件:1、漳浦县水利局关于杨梅等5座中型水库工程管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结果的行业审查意见

2、漳州市水利局关于漳浦县杨梅等5个中型水库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方案结果的合规审查意见

3、漳浦县水利局关于水晶场等两座小型水库管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结果的行业审查意见

4、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划定赤兰溪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Tags:范围 水库 管理 外延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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