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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案情

admin2 2024-01-30 资讯 评论

检察官

李秋航(图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起诉处副处长(原公诉处副处长)、后检察官王金林(中)

那小凯(图中左)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官

案件简介

肖本明今年52岁,1985年毕业后到淮阴农机公司工作,两年后进入淮阴市委组织部。 33岁的肖本明已升任淮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37岁,任淮安市滁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40岁时,他被任命为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 46岁被任命为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曾任淮安市涟水县委书记。

肖本明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期间。 2006年至2015年,肖本明利用职务便利,为苏州工业园区某房地产公司及顾伟、陈艳等14家企业或个人提供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员工等方面的服务。子女教育、就业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13年,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资者或个人580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第十四条贿赂事实中,从受贿数额看,100万元贿赂3起,50万元贿赂2起,10万元贿赂10倍; 从受贿方式看,本人直接受贿11起。 该团伙司机谢勇受贿3人,这3人受贿金额共计414万元,占受贿总额的71%。 从行贿对象来看,行贿者身份相对集中,除一名下属外。 其余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生产经营、工厂搬迁或市政工程的公司或工程承包商。 受贿金额占肖本明受贿总额的97%。

办案流程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

接到江苏省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指令后,负责人赶赴淮安办案站现场审查案件,并与办案人员沟通,确保侦​​查方向正确引导,提高办案效率。调查效率。 通过早期介入,组织者发现,尚不清楚行贿者的目的是为了感谢肖本明的关心,还是为了获得肖本明的帮助。 贿赂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也不清楚。 针对这些问题,该负责人提出了具体的调查方向。 一是根据相关书证进行讯问询问,确定犯罪时间、时间点,消除矛盾。 二是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核实贿赂来源。 , 目的地。

放水养鱼”充分听取论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审讯过程中,肖本明虽然多次表示对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对收受顾伟200万元、收受郭伟200万元的事实进行辩解。陈彦. 一次说是没收,一次又说是没收。 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 这说明肖本明还在思想中挣扎。 如果预审工作做得不好,他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从而影响庭审效果。 对此,主办方采取了放水养鱼的策略,即通过多次提审,充分听取肖本明的辩护,让他充分说明理由,充分暴露他的辩护方向,解释他的辩护方向。通过解释,找出不合理、自相矛盾的部分。 法律推理让他无法自圆其说,而负责人很清楚哪些地方可以通过证据来强化。

放水养鱼”的第二种方法是听取守方的意见。 承办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发现辩护人的意见与肖本明的辩护基本一致,即关于顾伟、陈艳各200万元,在会见肖本明时,肖本明表示,他尚未收到400万元。 侦查阶段,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不真实,辩方认为这两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可。 基于此,主办方已经明确了本案的焦点。

巩固证据,夯实起诉基础

针对肖本明的辩护,证据就是最有力的反击。 主办方前往淮安,与顾伟、陈艳一起审查了主证。 经询问发现,他们的证言内容与侦查阶段的证言基本一致。 他们还明确表示,调查阶段取证过程合法,均自愿、如实作证。 组织者随后前往淮安市看守所审问谢勇,谢勇因介绍贿赂等罪被拘留。 谢勇是肖本明的司机。 作为400万元的关键证人,谢勇也承认了侦查阶段的供述。

巩固证据后,负责人再次与辩护人进行沟通,与辩护人充分沟通补充证据,争取辩护人对这两段行贿事实的认可。 同时,他多次前往看守所审问肖本明,告知他补充证据的情况,希望他不再在认罪和碰碰运气之间犹豫不决,并就法律条款充分解释了法律、证据接纳和法律政策。 最终,肖本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并动员亲属在一审判决前撤回全部犯罪所得。

审判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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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已充分沟通,但庭审才是真正的战场。 庭审过程中,肖本明的辩护人仍对事实认定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认部分事实,将受贿数额从580.5万元减至300万元以下,从而减轻法定刑。

为了表现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放水养鱼,肖本明在侦查阶段仍坚持自己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这是法庭审判中常见的辩护策略。 肖本明的“言行一致”避免了“翻供”的嫌疑,但并不影响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后卫

肖本明和谢勇在调查阶段均表示,谢勇替顾伟和陈燕把钱寄到肖本明家时,是放在客厅地板上的,而不是放在客厅的桌子或沙发上,这与事实不符。凭常识。

首先,作为肖本明的司机,谢勇送肖本明回家时,送他进屋,将包放在门口就离开,符合其身份要求。 不然的话,他作为司机,没有经过肖本明的邀请,就直接走进了屋里。 客厅是个例外。 其次,一次50万元、100万元的现金数额较大,且装在袋子里。 谢勇可能不知道是否可以直接放在桌子上或者沙发上。 作为一个很了解肖本明脾气的司机,他把包放在门口,让肖本明把包拿到家里自己处理掉。

检察官

后卫

肖本明的妻子平时都在家,但肖本明和谢勇都表示,收到这么多现金,没人在家,这很不正常。

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出门在外并不违反常理。 而且,无论她是否在家,都不影响这两段行贿事实的成立。

检察官

后卫

陈艳、谢勇的证言均证实,第二笔100万元是在2011年春节前给肖本明的,而肖本明始终坦白是在2011年春节后收到的。因此,有行贿发生时间的主要矛盾。 应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行贿、受贿的时间表述存在出入,但行贿、受贿的基本事实的证言是一致的,时间记忆存在偏差属于正常现象。 没有根本矛盾,有证人谢勇的证言。 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提款记录和顾伟的会计证言,顾伟于2011年春节前从会计事务所取得了254万元。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认定,行贿时间为2011年春节前。

检察官

后卫

虽然有证据表明顾伟和陈艳在相应时间段内有大额提款记录,但并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给了肖本明。 由于双方均为工程承包商,相关资金可能已于年底前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

这只是辩护人的猜测,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目击者顾伟、陈艳明确表示,这些钱是通过谢勇给肖本明的。 谢勇确认是他处理的,交给了肖本明。 肖本明证实,他收受了这笔钱,并收受了贿赂。 事实上,证据链已经形成,应该得到认可。

检察官

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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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言开始和顾伟一起做土方工程,他做的工程和赚的钱都比顾伟少得多。 而是在顾伟面前给了肖本明钱,而且他给的钱和顾伟的一样,200万元。 不合理。

虽然在肖本明的关心下,顾伟接手了市政工程,赚的钱比陈燕之前的陈燕还要多,但这与行贿的数额和时间没有必然关系。 顾伟、陈艳并没有与肖本明协商贿赂。 他们独立行动。 因此,没有比较的基础。 从案件事实来看,顾伟在接手该项目后并没有立即向肖本明行贿。 相反,他在接下某个项目后,就开始向肖本明行贿,既是为了表达谢意,也是为了及时分配项目资金。 陈艳为了独自承接绿化工程,向肖本明行贿,行贿后相关工程全部承接。 综上,顾伟先行贿,后行贿,陈彦先行贿,后行贿。 对于肖本明来说,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

后卫

本案所有赃款去向尚未完全查明,不排除部分款项肖本明尚未收到的可能性。

由于本案实际情况,行贿者在行贿时给予了现金,肖本明受贿后也以现金方式处理了赃款。 没有账簿可供检查。 因此,侦查部门无法完全查清赃款的去向。 然而,受贿罪的本质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犯罪,并不会因为赃款去向是否查清而受到影响。 否则,如果赃款去向影响定罪,那么赃款去向不明就会成为逃避罪责的借口和入罪的“挡箭牌”。

检察官

2017年1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鉴于肖本明认罪、退还全部赃物、有立功表现,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肖本明表示服刑,不上诉。

检察官的陈述

肖本明的父母都是医生,他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 一开始,他的底线意识很强。 1995年,他刚到乡里打工时,村干部给了他500元,他立即向副书记汇报,要求帮忙退钱。 随着他的地位越来越高,接触的人也越来越复杂。 尤其是在看到一些商人花钱如流水之后,他的底线逐渐模糊,直至完全失控,转向犯罪,震惊世人。

在贿赂案件中,由于通常没有其他人参与或不知道犯罪行为,受贿者常常在认罪和逃脱惩罚之间摇摆不定。 作为检察官,应该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来引导案件的走向。 一方面,要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去伪存真; 另一方面,也要对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解释、说理,鼓励其认罪、守法。 不仅要展现检察官的办案智慧,更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文原创发表于清风源2018年第1期,文中除肖本明外均为化名)

图片与文字| 王锦林、徐艳茹 编 | 边缘

Tags:受贿 侦查 辩护 承办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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