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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曼陆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珍稀物种,在中国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图片:安妮/视觉中国
文字| 财新周刊 聂一鸣(实习),康佳
山东省禹城农民王雷因在网上购买了数十只赫曼陆龟,被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羁押200多天后,2022年4月18日,禹城市检察院以法律变更为由撤回起诉。
赫曼陆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二的珍稀物种,我国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CITES公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3个缔约方,其目的是规范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以达到保护野生物种的目的。
2018年,王雷购买了30只人工饲养的赫尔曼陆龟,在家中进行饲养。 两年后,警方查获了14只赫尔曼陆龟。 因非法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禹城市法院一审判处王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但今年王雷的案子有了转机。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 《新司法解释》)明确,养殖技术已经成熟,已形成规模,销售、运输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案件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从宽处理。
此前,因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新司法解释平息了一些争议。 除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新规定外,新司法解释还改变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此前的“数量论”转变为“价值论”。 专家指出,这客观上降低了减刑率。
新司法解释在受到司法部门好评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新规定将如何执行? 提高处罚标准是否会加剧野生动物犯罪? 多起案件已移送行政部门处理。 如何保证执行之间的衔接?
人工繁育争议
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因出售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判决也时常引发争议。 比如著名的“深圳鹦鹉案”就颇具代表性。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出售的6只鹦鹉中有两只是受保护的绿颊锥尾鹦鹉,被深圳市公安局林业分局拘留。 警方从其家中查获了45只鹦鹉,全部被认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重点保护动物。 2017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3月,深圳中院二审将王鹏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我国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后方可繁育。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所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和饲养的野生动物。培育的品种。
“深圳鹦鹉案”二审法官曾表示,基于上述理由,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毫无争议。 但一审并未考虑人工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与纯野生生长的野生动物之间的区别。 野生动物之间的区别“超出了公众的法律情感,确实存在量刑偏颇的问题”。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明知涉案鹦鹉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依法禁止交易,但仍非法收购、销售。 ,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王鹏为牟取暴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鹦鹉47只。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考虑,王鹏能自愿认罪。 他出售的是自己驯养和饲养的鹦鹉,而不是在野外捕获的。 社会危害较小,未售出的鹦鹉有45只。 他可能会被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 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深圳鹦鹉案”入选人民法院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不少学者指出,该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是因为现行法律条文中的野生动物概念包括驯化和繁殖的物种,背离了人们的常识和理解。 作为“深圳鹦鹉案”二审的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曾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 2018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称,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制定新的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拟明确规定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应从宽处理。对涉案动物,以做到罪责与处罚相称,保证相关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司法解释为上述争议画上句号。 明确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化并作为宠物交易、运输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此外,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并确定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饲养、物种的濒危程度、人工饲养状况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适当确定刑罚,确保责任追究和惩处。 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有关新司法解释的提问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许多野生动物动物人工繁育取得突破,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已形成完全独立于野生资源的稳定人工繁育种群。 在刑事起诉方面,不宜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与野生动物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案件同等对待。
对于“人工饲养技术成熟,已达到规模化,可以作为宠物出售和运输”的条件,“两高”举了羽牡丹鹦鹉的例子。 虽然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二,但它在中国已有30年的历史。 已有多年的人工养殖历史。 “对此类案件要认真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是运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王雷的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黄家德律师向财新记者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将从司法角度直接改变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刑事定罪状态,也将直接促进人工繁育、交易和繁殖。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其他有关事项。 从业者的增多,带动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的逐步发展。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指列入林业部门、农业部门先后发布的四份名录。 新司法解释颁布一个月后,5月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殊标识范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包括12种人工饲养的动物。 作为宠物的鸟类和作为宠物饲养的7种爬行动物,主要是鹦鹉、陆龟和蜥蜴,其中包括费舍牡丹鹦鹉、僧侣鹦鹉、苏卡达陆龟等过去经常引起判断争议的物种。
降低量刑率
新司法解释还改变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单纯依靠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为基本标准。 这一变化影响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
新司法解释出台前,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上述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014年的“双高”,都采用了量化的方式。 根据标准,无论动物的种类和稀有程度,只要涉案动物数量达到一只,就构成犯罪。
司伟江律师告诉财新网,在野生动物方面,中国的刑法已经超出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其他缔约方的刑法义务。 中国列入CITES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的刑期高于其他国家。
由于量刑标准较低,野生动物犯罪容易被判处重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庭主任于海松2021年发文指出,两个司法解释量刑标准单一、定罪门槛过低、重刑集中程度相对集中,使得司法实践案件处理过于机械化,容易受到异常严厉的处罚。 它还压缩了行政处罚的空间,不符合执行合理有序衔接的原则。
以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产品罪为例,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家海、于海松等人联署的文章提到,据统计,从2017年到5年, 2021年,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产品犯罪的重判率高达46.07%,远高于全部犯罪的重判率(10.70%),明显偏高。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标准变为2万元。 严重和特别严重案件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标准为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为200万元。
改用价值标准后,量刑率明显降低。 以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例,周家海、于海松等人的文章指出,2021年2月新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约75%的动物体型较小。价值不再是“一律受罚”,而是需要走私达到一定数额(累计价值2万元以上)才能被判刑; 其余25%价值较大,多为大型一级保护动物,单只价值在2万元以上。 ,仍维持“一句话”。
新司法解释采用什么标准计算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 前述“两高”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根据珍稀程度、濒危程度、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 评价决定价值。
黄家德告诉财新,在实践中,判断野生动物的价值需要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而且动物的市场价值还必须根据其年龄来判断、成虫和幼苗。 价值观往往不同。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值标准目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公布和调整,于2017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十个计算所列野生动物基准值的倍;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基准值的5倍计算。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辛本华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一标准过于注重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 幼年动物、成年动物和死亡动物的生态价值明显不同,很难根据一个标准进行统一计算。 另外,上述标准的制定和评价方法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依据和程序尚未向公众披露。 司法机关无法判断这些标准是否合理,只能照搬。 因此,定罪和量刑受到行政限制。” 部门”。
许多动物权利活动人士担心,降低严厉的量刑比例可能会导致野生动物犯罪的增加。 环保组织“让候鸟飞”基金会下属的反盗猎重罪小组以2000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和2022年新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比了一些珍稀物种的定罪量刑变化。 比如,对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来说,过去有8次属于严重,16次属于特别严重。 现在这两个数字变成了3和25;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原被猎杀情节严重的有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有10只。 现在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4和134; 2021年将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云雀和红喉鸣鸟,必须至少猎杀14只才能到达起点。 数字134被认为是严重的,数字1334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 让候鸟飞翔基金会反盗猎重案组负责人告诉财新,“(特别严重的案件)判十年以上的可能性很小”。
也有执法人员质疑价值标准是否将门槛提高得太高。 湖北省林业公安法制处处长吴鹏在4月14日的公益讲座中提到,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量刑标准过高。 “只需要捕捉 50 只动物就构成犯罪。 严重偏离办案实际,达到200万元标准几乎不可能,这一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在黄家德看来,除了刑事处罚外,还有行政处罚,新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行政处罚的”将从重处罚。
“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严厉的惩罚。”黄家德说。
“洗白”问题
涉案价值小动物不再是“一罪”,大量案件转化为行政处罚,可能会造成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 执行与执行的衔接也称为两法衔接,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有本解释规定的有关行为,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
但管理部门经验不足、实力不足等问题引发关注。 “让候鸟飞翔”基金反盗猎重案组负责人告诉财新,林业部门人少任务多,人员缺乏。 基层林业部门缺乏野生动物识别能力。 “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不认识当地常见的野鸟。” 。 此外,与森林警察相比,林业部门的威慑力和侦查技术还存在不足。 “公安可以采用刑侦手段定位、监控赫曼陆龟,但基层林业部门没有权力。”
4月2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察处处长温哲在《两法衔接视角下的新野生动物刑事司法解释》一文中指出,对于对符合相关情节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将其移送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量。
上述“两高”领导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司法机关正在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共同推动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双向衔接,防止案件“从宽处理”。
此外,野生种群和人工种群的识别也存在问题。 如何区分野生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一直是涉及野生动物案件中的难题。 黄家德表示,人工养殖和野生物种属于同一物种,实践中很难区分。 基层执法部门最重要的是依靠人工养殖许可证。
人工繁育许可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来源证明、野生动物救助和繁育人员技术能力证明、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各类野生动物信息等。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固定场所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等
“让候鸟飞翔”基金反偷猎大案组负责人告诉财新,现实中,一些林业部门人工繁育许可证执行和管理不到位,有的养殖场即使有证也能拿到证。不符合条件,“比如养白鹭、苍鹭,鸟儿把巢筑在树枝上,繁殖地在水泥地上,在这样的条件下,鸟儿是不可能繁殖的。” 此外,获得许可证后,偷猎场和动物园偷猎洗钱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甚至有动物园涉及偷猎和洗钱行为,但监管部门很难发现。
今年2月披露的公安部督办的“12.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大案中,安徽省铜陵市动物园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四川金丝猴,来自偷猎动物贩子李某华等人。 每个约70,000-75,000元。 铜陵市动物园拥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它购买野生动物然后饲养它们。 它向林业部门谎报动物数量,并以自繁为名申请出售。 非法收购的川金丝猴合法身份“清白”后,铜陵市动物园以50万元单价卖给武汉动物园等,牟取暴利。
除了圈养繁殖许可证外,野生动物身份识别也是一种管理手段。 2003年5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原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启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利用专项标识”,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码,利用互联网和数据库来识别野生动物。 其产品的运营和使用全过程受到监管,但欺诈案件也不少。 北京三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中药饮片业务。 其在骗取我国野生动物经营管理专用标签后,根据真实标签伪造了约5万个穿山甲鳞片标签和90万至100万个羚羊角标签。 销售非法获取的野生动物制品。 (参见本刊2021年第23期《药企非法穿山甲交易案幕后花絮》)
关于特殊标识制度,5月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殊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非洲灰鹦鹉、僧鹦鹉等19种、苏卡达陆龟等一批重点保护物种已被纳入标识范围。 该标志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以及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携带、寄递的证据。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加贴专门标签,便于执法部门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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