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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长江流域自然水域捕捞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1 月 18 日
镇安县长江流域自然水域捕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商洛长江自然水域捕捞管理办法》等法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县长江禁渔水域自然水域进行捕捞活动,必须遵守
坚持基础知识。
第三条 本县长江自然水域捕捞管理实行区域、时间双重管理制度。 区域管理是指划定禁渔区和捕捞区,禁渔区严禁捕捞。
时间管理是指确定禁渔期,禁渔期期间不准捕捞。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行政区域内长江自然水域的捕捞和休闲渔业管理。
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交通、水利、市政监管、林业等部门,
按职责开展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
倡导文明捕捞,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章 捕捞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县对在自然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个人实行捕捞登记制度,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的捕捞管理制度,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费。
第七条 申请渔业登记的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从事渔业活动的资格。
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捕捞登记由申请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水产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捕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承诺书。
跨区域捕捞,需联系渔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办公室。
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捕捞登记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
年。 渔业登记证登记期限届满,应当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登记。
第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
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登记证。
涂改、伪造、变造、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渔业登记证无效。
第十一条 在本县长江自然水域捕鱼时,必须随身携带捕鱼记录
并接受渔业执法人员检查。
第三章 钓区及时间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全年禁渔区范围。本县长江流域
下列天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
(一)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水库(坝)闸门;
(六)跨河高压电力线路(上下游各100米);
(七)跨河桥梁上的;
(八)赣游河:自水源拦河坝至表工铺大桥全段;
(9)千游河:永乐镇街道办事处八木坪村委会外河增值放水
点(上下100米);
(10)千游河:清关镇冷水河村吴家洼放流点(上下100米);
(十一)县河:青淮社区至金湖公园全段;
(12)寻河:饲养放流点在月河镇罗家营村柳林公园内(上下100米);
(13)巡河:庙沟镇双溪村龙凤沟入口处增值发布点(上下100米);
(十四)其他禁止捕捞的区域。
第十三条 长江常年禁渔区以外的其他自然水域为捕捞区。
第十四条 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渔期间,
长江所有自然水域禁止捕捞。
第四章 捕捞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县长江自然水域允许的捕捞方式为一人一竿。
一根线一钩(单钩)。 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进行捕捞:
(1)一人多竿、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有害。
对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渔具捕捞方法;
(2)使用爆炸钩、板钩、子钩、笼钩、连体钩、串钩、
滚钩、锚钩等多种钩子;
(3)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叉、鱼叉、探鱼器
飞镖、弩等工具;
(四)向渔业水体注入化学药品的;
(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添加剂的;
(六)以活鱼、活虾为饵料、窝料的;
(七)利用船、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捕捞;
(八)使用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渔具和方法。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捞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若不慎被捕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渔业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救援机构报告。
或者无条件释放。
第十七条 捕捞作业中,应当积极回避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 误捕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渔区最低允许捕捞标准如下: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人每天的捕捞总量不得超过2公斤。
继续钓2公斤算有成效钓。
第十九条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渔获物。
被认为是生产性捕鱼。
第二十条 捕捞捕获的外来入侵物种不得释放到自然水域,并应当立即
即无害化处理。 (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捕捞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活。
为维护生产秩序,不得以捕捞名义偷猎、抢夺他人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禁渔地区、禁渔时段,因科学研究、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需要捕捞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申请专项项目。长江禁流期间因特殊需要而有关水生生物采集的。 (领有牌照)
钓鱼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捕捞人员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损坏堤岸、护岸和岸边树木,不得在捕捞区域搭建简易棚屋,不得向捕捞水域、岸边倾倒垃圾、废弃物。 离开捕捞区域时,应收集并带走捕捞废弃物。
将垃圾分类投放至垃圾收集点,避免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四条 捕捞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工作。
该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休闲垂钓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渔业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文明渔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和相互监督功能将规范捕捞行为。
第二十六条 提倡建立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养鱼场等非
开展自然场所商业性休闲捕捞活动,支持生态渔场建设台钓鲫鱼用什么钩最佳,明确经营
经营主体,增加渔业资源,优化渔位设置,拓展休闲商业业态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应将这些措施与县下发的长江禁渔通知结合起来,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公示和警示标志,加强捕捞管理,依靠河长制、河长制等管理模式。建立“护鱼卫士”巡护制度 完善网格化护渔管理体系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水域捕捞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和执法,建立并公布举报热线; 向渔业、渔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指导渔业、渔协会落实渔业管理措施
该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的捕捞活动和会员的捕捞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涉嫌非法捕捞、非法贸易等犯罪活动。
(四)民政部门负责加强渔业、渔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工作。
审查工作。
(五)财务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全力配合渔业管理
并确保执法经费。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捕捞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钓鱼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运输渔获物的非营运船舶。
人员的行为。
(八)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流管理范围内影响洪水水域的非法捕捞设施,将捕捞管理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延伸。
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渔获物交易行为。 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
监管销售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活动。
(十)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捕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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